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盘锦市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盘财预【2021】253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 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辽东湾新区财政金融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 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印发实施以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我市财政预决算领域公开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为推动构健全面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按照《盘锦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盘锦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 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公领发〔2020〕 1号)和《盘锦市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盘财预 〔2020〕246号)有关部署,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编 制了我市《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详见 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目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财政预决算领域公开事项主要包括政府 预算、政府决算、部门预算(含政府采购事项)、部门决算 (含政府采购事项)四大类。
(二)规定了各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 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 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
(三)在财政部2019年制定的标准化目录基础上,增 加了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等内容。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经济区要高度重视财政预决算领域公开 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关于财政预 决算领域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标准目录》组织 开展公开工作,切实提高本地区财政预决算领域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 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 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 督促本级各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 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 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各级预算部门在本级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 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 公开本部门预决算(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由单位向社会公 开),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 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
(三)各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及所属单 位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 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 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 户网站建设。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 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 部门预决算在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
(四)各县区、经济区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 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 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及所属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其中,财政部门审查政 府预决算中的涉密事项,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审查部门(单 位)预决算中的涉密事项。对经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按保密 审查机制确定的涉密内容,可按规定不予公开并由预算部门 及所属单位负责。
(五)各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责任约束,督促和指导本地区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切实 增强公开主体意识,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人 员配置,确保公开情况全面、真实、完整、及时。要采取自 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预决算公开情况监督 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督促立 行立改,并坚持举一反三,推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附件: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盘锦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0日
第二部分大连理工大学盘锦产业技术研究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大连理工大学盘锦产业技术研究院围绕盘锦市企业和行业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为盘锦科技创新提供分析测试、技术研发、工程设计、人才培训、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服务。
(二)为盘锦市调整产业机构、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撑,打造国内一流的集高端人才培养、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于一体的应用科研机构。
二、机构设置
纳入大连理工大学盘锦产业技术研究院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无二级单位。
第三部分大连理工大学盘锦产业技术研究院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综合预算收支指标情况
(一)收入预算1043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043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其中: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0万元,其中上年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超收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超收收入0万元,单位资金超收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043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0万元;
2.项目支出1043万元。
在支出预算中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支出8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
2025年预算收支与上年相同。
二、部门管理专项资金情况
2025年,大连理工大学盘锦产业技术研究院管理专项资金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大连理工大学盘锦产业技术研究院属于事业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0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大连理工大学盘锦产业技术研究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80万元,具体为货物8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0万元,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0万元。
五、“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5年,大连理工大学盘锦产业技术研究院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0万元,与上年相同。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相同。
2.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上年相同。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与上年相同。;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与上年相同。
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
|
| 单位:万元 |
项目 | 金额 |
(2024)年 | 2025年 |
合计 | 0 | 0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0 |
2.公务接待费 | 0 | 0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0 | 0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0 | 0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0 | 0 |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大连理工大学盘锦产业技术研究院2025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七、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大连理工大学盘锦产业技术研究院2025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0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0%。2025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共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共1个,涉及资金1043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基本支出: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3.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使用完毕,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7.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1.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12.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1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卫生健康类(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9.科学技术支出(类)应用研究(款)机构运行(项):反映应用研究机构的基本支出。
20.科学技术支出(类)应用研究(款)专项科研试制(项):反映用于专项科研试制方面的支出。
21.科学技术支出(类)应用研究(款)其他应用研究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应用研究方面的支出。
22.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反映除残疾人联合会用于残疾人康复、用于残疾人就业和扶贫等、用于残疾人体育方面的支出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残疾人事业方面的支出。